(2016)冀1081执16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李小光与霸州市自强汽车零部件厂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霸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小光,霸州市自强汽车零部件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霸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081执164号申请执行人李小光,住所地河北省文安县。被执行人霸州市自强汽车零部件厂,地址霸州市。负责人潘勇,该××总经理。李小光与霸州市自强汽车零部件厂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霸民初字第218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其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霸州市自强汽车零部件厂在银行账户存款元至霸州市人民法院指定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贺强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绍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