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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1执恢1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1-30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戴某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戴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1执恢10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女,汉族,住胶州市。被执行人戴某某,男,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戴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3)胶少民初字第171号民事调解书]中,执行标的为8648.05元,因申请执行人戴某某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5年11月14日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方式结案,案号为(2015)胶执字第2350号,2015年12月29日被执行人戴某某向法院交来案款7200元(2014年12月至2015年5月份的抚养费),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同意本案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胶州市人民法院(2013)胶少��初字第171号民事调解书中2014年12月至2015年5月份的抚养费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汤龙江审判员  秦 涛审判员  郑晓鹏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蔡仙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