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刑初字第0052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赵迁月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迁月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金刑初字第00521号公诉机关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迁月,男。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检察院以金检公诉刑诉(2015)4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迁月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冬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迁月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5年8月20日上午,被告人赵迁月至大连市金州区向应街道城西村,采取钻窗入户的方式进入被害人张某某家,窃取人民币10元。2、2015年8月20日上午,被告人赵迁月至大连市金州区向应街道城西村,采取翻墙入院、钻窗入户的方式进入被害人王某某家中,窃取银手镯1个,vivox5手机1部。经鉴定,赃物共价值人民币943元。案发后,赃物均已追回并返还被害人。3、2015年8月21日12时许,被告人赵迁月至普兰店市铁西办事处花儿山村被害人孙某某家中,趁被害人孙某某熟睡之机,将其放于炕上的1部红米牌手机盗走。经鉴定,赃物价值人民币500元。案发后,赃物已追回并返还被害人。4、2015年8月22日中午,被告人赵迁月至普兰店市丰荣街道办事处杏花村,采取翻墙入院、钻窗入户的方式进入被害人李某某家中,窃取dell牌笔记本电脑1台、实创兴牌3G无线数据终端1个,天翼牌无线数据终端1个、U盘1个、面值1000元的日元2张。经鉴定,赃物共价值人民币1700元。2000日元折合人民币100.97元。案发后,笔记本电脑、2个无线数据终端和2张日元已追回并返还被害人。5、2015年8月25日13时许,被告人赵迁月至普兰店市杨树房镇廉家村,采取钻窗入户的方式进入被害人宋某某家,窃取人民币50元。6.2015年8月25日13时许,被告人赵迁月至普兰店市杨树房镇廉家村,采取翻墙入院、钻窗入户的方式进入被害人马某某家,窃取iphone4手机1部、人民币100元。经鉴定,赃物价值人民币200元。案发后,苹果4手机已追回并返还被害人。7.2015年8月26日9时许,被告人赵迁月至大连市普湾新区三十里堡街道北房身村,采取翻墙入院、钻窗入户的方式进入被害人于某某家,窃取人民币300元、苹果牌ipadair平板电脑1台、birscon牌ipad皮套1个、水星家纺蚕丝被1套、luxury牌高级植物羊绒活性印花套件2套。经鉴定,苹果牌ipadair平板电脑和birscon牌ipad皮套共价值人民币2200元,其他赃物无法鉴定价格。案发后,赃物均已追回并返还被害人。8.2015年8月27日8时许,被告人赵迁月至大连市普湾新区三十里堡街道四道河村,采取钻窗入户的方式进入被害人宋某家,窃取珍珠项链1条、meifubao牌化妆品1套、纳迪亚牌旅游鞋1双、中华牌香烟2盒、玉溪牌香烟1盒。经鉴定,赃物共价值人民币950元。案发后,珍珠项链、化妆品和旅游鞋已追回并返还被害人。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迁月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迁月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综上,请依法判处。被告人赵迁月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不否认。经审理查明:1、2015年8月20日上午,被告人赵迁月至大连市金州区向应街道城西村,采取钻窗入户的方式进入被害人张某某家,窃取人民币10元。2、2015年8月20日上午,被告人赵迁月至大连市金州区向应街道城西村,采取翻墙入院、钻窗入户的方式进入被害人王某某家中,窃取银手镯1个,“vivox5”手机1部。经鉴定,银手镯价值人民币443元,“vivox5”手机价值人民币500元。案发后,被盗银手镯已追回并返还被害人。3、2015年8月21日12时许,被告人赵迁月至普兰店市铁西办事处花儿山村被害人孙某某家中,趁被害人孙某某熟睡之机,将其放于炕上的1部“红米”牌手机盗走。经鉴定,赃物价值人民币500元。案发后,赃物已追回并返还被害人。4、2015年8月22日中午,被告人赵迁月至普兰店市丰荣街道办事处杏花村,采取翻墙入院、钻窗入户的方式进入被害人李某某家中,窃取“dell”牌笔记本电脑1台、“实创兴”牌3G无线数据终端1个,“天翼”牌无线数据终端1个、U盘1个、面值1000元的日元2张。经鉴定,笔记本电脑、2个无线数据终端共价值人民币1700元;u盘价值无法鉴定。2000日元折合人民币100.97元。案发后,笔记本电脑、2个无线数据终端和2张日元已追回并返还被害人。5、2015年8月25日13时许,被告人赵迁月至普兰店市杨树房镇廉家村,采取钻窗入户的方式进入被害人宋某某家,窃取人民币50元。6.2015年8月25日13时许,被告人赵迁月至普兰店市杨树房镇廉家村,采取翻墙入院、钻窗入户的方式进入被害人马某某家,窃取“iphone4”手机1部、人民币100元。经鉴定,赃物价值人民币200元。案发后,被盗手机已追回并返还被害人。7.2015年8月26日9时许,被告人赵迁月至大连市普湾新区三十里堡街道北房身村,采取翻墙入院、钻窗入户的方式进入被害人于某某家,窃取人民币300元、“苹果”牌ipadair平板电脑1台、“birscon”牌ipad皮套1个、“水星家纺”蚕丝被1套、“luxury”牌高级植物羊绒活性印花套件2套。经鉴定,ipadair平板电脑和ipad皮套共价值人民币2200元,其他赃物价值无法鉴定。案发后,赃物均已追回并返还被害人。8.2015年8月27日8时许,被告人赵迁月至大连市普湾新区三十里堡街道四道河村,采取钻窗入户的方式进入被害人宋某家,窃取珍珠项链1条、“meifubao”牌化妆品1套、“纳迪亚”牌旅游鞋1双、中华牌香烟2盒、玉溪牌香烟1盒。经鉴定,赃物共价值人民币950元(其中3盒香烟价值人民币100元)。案发后,珍珠项链、化妆品和旅游鞋已追回并返还被害人。以上未被返还的赃物均已灭失,赃款被挥霍。上述事实,有经过当庭举证、质证的被告人赵迁月供述笔录、被害人张某某、王某某等人陈述笔录在案为凭,亦有证人辛某某证言笔录、指认现场照片、前科查证确认表、刑事判决书、扣押、发还物品清单、价格鉴定书、案件来源、抓获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存案佐证。被告人赵迁月对此供认。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迁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入户盗窃作案,所盗赃款、赃物共价值人民币7000余元,属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赵迁月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赵迁月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迁月所盗赃物部分被追返被害人,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赵迁月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被告人赵迁月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赔被害人张某某人民币十元、退赔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五百元、退赔被害人于某某人民币三百元、退赔被害人宋某某人民币五十元、退赔被害人马某某人民币一百元、退赔被害人宋某人民币一百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杨慧超人民陪审员 王 辉人民陪审员 林卫东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洋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