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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万刑初字第0056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张胜举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胜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万刑初字第00567号公诉机关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胜举,男,1985年7月12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曹县。2014年5月12日因涉嫌犯强制猥亵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9日释放,20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5月12日因违反取保候审规定被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同年12月7日经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决定被监视居住。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以并万检诉刑诉(2015)4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胜举犯强制猥亵罪,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本案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松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胜举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胜举与被害人陈某在太原市万柏区奥林匹克花园北区合租居住。2014年5月10日21时许,二人在客厅聊天时,被告人张胜举突然强行将被害人陈某抱住,并将其按在沙发上对其进行亲吻,被害人陈某用手推开被告人张胜举,被告人张胜举不顾被害人陈某的反抗,将被害人抱至卧室床上,亲吻脖子和嘴巴、抚摸被害人。由于被害人陈某的反抗与喊叫,被告人张胜举停止了猥亵行为。2014年5月18日,被告人张胜举及其亲属与被害人陈某达成谅解协议,被告人张胜举赔偿被害人陈某各项损失人民币26000元,取得了被害人陈某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安机关到案经过,被害人报案材料及陈述,证人证言,谅解协议书,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胜举违背妇女意志,采取暴力手段强行搂抱、抠摸、猥亵妇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胜举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张胜举犯罪后能主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社区调查报告,对被告人张胜举适用缓刑不至于再危害社会,故可对其依法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胜举犯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胡利平人民陪审员  赵少华人民陪审员  王 霞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