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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22行初1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4-06

案件名称

李朋举不服扶沟县公安局强制戒毒决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周口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朋举,扶沟县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1622行初11号原告李朋举。委托代理人郭宝昌,河南团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扶沟县公安局。法定代表人田豪杰,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马琪,该局法制室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朋举诉被告扶沟县公安局强制戒毒决定一案中,原告李朋举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朋举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回起诉的行为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朋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朋举负担。审判长 祁 伟审判员 李 康审判员 褚雨佳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董广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