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7刑更51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孙耀中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耀中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7刑更513号罪犯孙耀中。现押湖南省武陵监狱服刑。系累犯。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27日作出(2010)临刑初字第2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孙耀中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17日以(2010)常刑二终字第3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因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于二○一三年八月三十日经本院裁定减刑十个月,服刑期至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止。湖南省武陵监狱于2016年1月13日以该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减刑一年,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武陵监狱提出,罪犯孙耀中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因担任夹控任务奖励5分。截止2015年11月底,共获考核分121.5分。本次执行财产刑人民币1000元,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罪犯认罪悔罪书等材料证实。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武陵监狱认定罪犯孙耀中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孙耀中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孙耀中减去有期徒刑刑期一年,服刑期至二〇一六年二月八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雪审判员 袁美丽审判员 黄志坚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何 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