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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磐执字第47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郭淑杰、张学启与李昊源、于海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淑杰,张学启,李昊源,于海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磐执字第475号申请执行人郭淑杰,女,汉族,磐石市汇通小额贷款公司职员。申请执行人张学启,男,汉族,建行职员。被执行人李昊源,男,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于海娇,女,汉族,无职业。申请执行人郭淑杰、张学启与被执行人李昊源、于海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磐石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8日作出(2014)磐民一初字第9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亦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磐石市人民法院(2014)磐民一初字第94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付中华代理审判员  林 涛代理审判员  梁思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冯静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