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巴执字第22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郜建春与郜建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郜建春,郜建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巴执字第227号申请执行人郜建春,男,汉族,1968年4月出生,自由职业,住哈密市。被执行人郜建财,男,汉族,1971年3月出生,自由职业,住哈密市。申请执行人郜建春与被执行人郜建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巴民二初字第1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郜建财应给付申请执行人郜建春运费款10500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郜建春要求被执行人郜建财给付案款105000元,诉讼费2378元,合计107378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用。本院于2015年7月1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郜建财履行案款41929.3元,剩余案款65448.7元,每月付5000元直至案款付清为止。申请执行人郜建春亦表示可以分期付款。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巴民二初字第15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给付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具备被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刘 虎审判员 木汉· 阿合亚审判员 达来力汗·哈依沙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 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