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86民初25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马晓娟与张建凤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晓娟,张建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6民初251号原告:马晓娟。被告:张建凤。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晓娟与被告张建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3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张建凤存款3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素云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高文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