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786民初25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马晓娟与张建凤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晓娟,张建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6民初251号原告:马晓娟。被告:张建凤。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晓娟与被告张建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3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张建凤存款3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素云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高文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