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3刑更34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夏泽权受贿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3刑更348号罪犯夏泽权,男,1963年11月30日出生于重庆市垫江县,汉族,大学文化,原系垫江县长龙乡党委书记、副处级。现在重庆市垫江监狱服刑。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2012年10月15日作出(2012)垫法刑初字第00254号刑事判决,认定夏泽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继续追缴违法所得6.3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因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4年12月18日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重庆市垫江监狱于2016年1月15日以罪犯夏泽权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再次提出减刑建议书。本院依法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予以了公示,并组成合议庭对该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军出庭履行职务,重庆市垫江监狱指派该监狱代表朱荣新、兰红出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夏泽权在监狱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表扬一次、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确有悔改表现。但判决追缴的违法所得未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夏泽权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零十日。(刑期起止时间为:刑期自2012年2月13日起至2016年2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军审判员 庞志红审判员 陈胜泉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 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