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巢诉前保字第00016-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张一保与王林、孔芳、沐成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一保,王林,孔芳,沐成林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巢诉前保字第00016-1号申请人:张一保,男。被申请人:王林,男。被申请人:孔芳,女。被申请人:沐成林,男。申请人张一保因与被申请人王林、孔芳、沐成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王林、孔芳、沐成林名下价值10万元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本院于2015年2月6日查封、冻结了被申请人王林名下坐落于巢湖市巢湖中路171号门面房(房权证字第C0644**号)、巢湖大市场F1幢367A号营业房(房权证字第C0283**号),现申请人以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上述房产的查封。本院认为,申请人张一保要求对上述财产解除查封,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王林名下坐落于巢湖市巢湖中路171号门面房(房权证字第C0644**号)、巢湖大市场F1幢367A号营业房(房权证字第C0283**号)房产的查封;二、解除对申请人张一保提供财产担保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存秀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