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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开执字第0037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江苏菲思特新能源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神力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菲思特新能源有限公司,深圳市神力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泰开执字第00374号申请执行人江苏菲思特新���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发章,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宇松,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深圳市神力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炳,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江苏菲思特新能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神力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5日作出的(2015)泰开商初字第000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民事判决,深圳市神力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江苏菲思特新能源有限公司货款2820107元及利息(以2820107元为本金,从2015年3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以及申请执行人垫付的案件受理费1496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9960元。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28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8月5日查询了被执行人房产、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本院于2015年8月5日、12月5日两次共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496356.35元,扣除执行费后,发还申请执行人485976.35元;2016年1月6日再次通过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未提出异议,并表示,被执行人已停产歇业,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对被执行人的一批设备已被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查封,暂不要求本院法院处置;被执行人已停产歇业,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控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已进行了扣划,对被执行人的设备,因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已查封,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要求本院进行处置暂不处置,除此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泰开商初字第00094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袁伯民代理审判员  夏誉峰代理审判员  钱 鑫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国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