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民辖终14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深圳市恒松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与凤凰新能源(惠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恒松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凤凰新能源(惠州)有限公司,樊小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辖终14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恒松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道大浪社区罗屋围骏讯科技园B栋2楼。法定代表人樊小松。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凤凰新能源(惠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惠阳区秋长街道办白石村塘井组志荣工业园D栋。法定代表人徐军生。原审被告:樊小松,户籍地址甘肃省永靖县。上诉人深圳市恒松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凤凰新能源(惠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5)深宝法民二初字第4629-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恒松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属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祥代理审判员 刘欢飞代理审判员 陆 山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文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