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2民初19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何映忠与刘世全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映忠,刘世全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2民初198号原告何映忠,男,1974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西充县。被告刘世全,男,1974年3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映忠诉被告刘世全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映忠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映忠在诉讼过程中因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而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享有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映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由原告何映忠负担。代理审判员 董怡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孙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