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7刑更46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王卫林犯聚众斗殴罪、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7刑更462号罪犯王卫林。现押湖南省武陵监狱服刑。系累犯。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于二○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作出(2013)资刑初字第15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卫林犯聚众斗殴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0月29日交付执行。服刑期至二○一七年三月二十八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武陵监狱于2016年1月13日以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建议减刑一年,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武陵监狱提出,罪犯王卫林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各科成绩考核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获广场舞奖励分0.5分;2015年获特殊奖励分9.5分,截至2015年11月底,共获考核分113.5分。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认罪悔罪书等材料证实。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武陵监狱认定罪犯王卫林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王卫林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卫林减去有期徒刑刑期一年,服刑期至二○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雪审判员 黄志坚审判员 袁美丽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何 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