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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12执恢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吕爱武与兰州市第一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爱武,兰州市第一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12执恢3号申请人吕爱武,男,1978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陇南市西和县汉源镇凤居西小区。被执行人兰州市第一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法定代表人王清清,该公司董事长。吕爱武与兰州市第一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14)西民初第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兰州市第一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吕爱武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本院受理立案。执行中,兰州市第一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自动履行了全部付款义务,现本案执行完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14)西民初第12号民事判决书内容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葛永明执行员  冯志强执行员  杜占才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马永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