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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03财保1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张行明与罗秋山、刘学建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行明,罗秋山,刘学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03财保17号申请人张行明。被申请人罗秋山。被申请人刘学建。申请人张行明因情况紧急,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向本院提出非诉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名下车牌号为冀D×××××号小客车一辆,查封价值为7万元。申请人已提供相应价值财产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立即查封冀D×××××号小客车一辆,查封价值为7万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马少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