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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鼓民特字第12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申请人魏家彪与被申请人黄俊珍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特别程序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魏家彪,董俊珍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鼓民特字第127号申请人魏家彪,男,汉族,1947年2月1日生。被申请人董俊珍,女,汉族,1947年7月3日生。指定代理人魏小红,女,汉族,1979年2月26日生。申请人魏家彪申请认定被申请人董俊珍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魏家彪、被申请人董俊珍的指定代理人魏小红参加了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魏家彪陈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夫妻关系,被申请人董俊珍因患脑溢血,长期卧床,行动不便,不能言语,已是植物人,现在南京石城护理院住院。特申请人民法院认定被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被申请人董俊珍的指定代理人魏小红对申请人的申请内容予以认可。经审理查明,申请人魏家彪与被申请人董俊珍系夫妻关系,魏小红为二人之女。本院委托南京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对被申请人董俊珍有无民事行为能力进行了鉴定。该所接受委托后做出如下分析:被鉴定人董俊珍,女,1947年7月3日出生,既往有“高血压”病史十余年,曾于2002年、2008年、2012年及2015年7月4次“脑出血”,其中2015年8月于南京脑科医院出院时被诊断为脑出血,血管性痴呆,高血压病,腔隙性脑梗死等。目前被鉴定人仍在石城护理院住院治疗中,病情无明显好转,不能言语,无任何主动意思表示能力,不能自主进食,大小便失禁,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本次精神检查中,神智不清,呼之不应,对言语刺激无反应,无法与其进行有效交流,无法得知其真实意识表示。综上,结合董俊珍既往病史、目前表现及本次检查所见,依据《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CCMD-3)中相关标准,诊断董俊珍系血管性痴呆。被鉴定人董俊珍系血管性痴呆,目前认知功能损害严重,言语不能,对言语刺激无反应,无意思表达能力,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目前无民事行为能力。据此给出鉴定意见:被鉴定人董俊珍目前系血管性痴呆,无民事行为能力。本院认为,公民的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依法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人魏家彪作为被申请人董俊珍的丈夫,申请认定董俊珍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身份和理由符合法律规定。被申请人董俊珍经鉴定机构鉴定系血管性痴呆,无民事行为能力,该意见的做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对该鉴定意见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被申请人董俊珍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刘春晓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见习书记员  张智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