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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刑更94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罪犯王友传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友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决 定 书(2016)皖01刑更941号罪犯王友传,男,汉族,1973年9月9日生,小学文化,安徽省巢湖市人,现在安徽省庐江监狱服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5月20日作出(2004)合刑初字第3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友传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1月16日裁定,对该犯减刑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为五年、原安徽省巢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07月20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于2011年05月12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8月30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执行机关安徽省庐江监狱于2016年1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案件审理过程中,执行机关安徽省庐江监狱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书面报告,因罪犯王友传在报减期间有违纪违规行为,要求撤回对王友传的减刑。本院经审查认为,执行机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准许安徽省庐江监狱撤回对王友传报请减刑建议书。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