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执字第193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郭立义与姚守诚、边洪利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立义,姚守诚,边洪利,王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临执字第1931号申请执行人郭立义。被执行人姚守诚。被执行人边洪利。被执行人王军。申请执行人郭立义申请执行姚守诚、边洪利、王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临民初字第10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该案申请执行标的为7288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扣划被执行人72885元,申请人同意结案,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临民初字第1009号民事判决书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爱民审 判 员 王惠玲审 判 员 边洪镇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齐晓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