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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24执312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廖河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廖河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24执3123号申请执行人: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安溪县凤城镇八三一路131-2号。组织机构代码:70521697-9。法定代表人:白进才,任该社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永良,男,1975年8月2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员,住安溪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执行人:廖河程,男,1972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安溪县。本院在执行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廖河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15)安民初字第2472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被执行人廖河程尚欠申请执行人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人民币49944.28元及利息、复息、罚息。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当事人的财产调查进行反馈,未接到进一步举证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溪人民法院(2015)安民初字第247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金川审判员  黄全胜审判员  陈进辉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林美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