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8刑更3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罪犯胡勇强奸、抢劫一案减刑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广元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胡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8刑更36号罪犯胡勇,男,生于1979年4月14日,汉族,四川省三台县人,大专文化。现在四川省广元监狱二监区服刑。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23日作出了(2010)广汉刑初字第8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胡勇犯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1000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10日以(2010)德刑一终字第6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2年12月28日以(2013)广刑执字第156号刑事裁定、2014年7月7日以(2014)广刑执字第460号刑事裁定将罪犯胡勇的刑罚共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的刑罚执行。执行机关四川省广元监狱于2016年1月5日以该犯在减刑后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广元监狱减刑建议书认为:罪犯胡勇在减刑后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劳动,参加“三课”学习,已全额缴纳罚金。2014年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4月至2015年9月获得标准分共计121.31分。经审理查明,罪犯胡勇在减刑后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和证据与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定的一致,本院予以确认。认定上述事实:有罪犯“百分”考核日记载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年终评审鉴定表,罪犯计分考核统计表证实。本院认为:四川省广元监狱提请罪犯胡勇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具备了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对罪犯胡勇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胡勇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的刑罚执行。减刑后刑期至二0一六年二月四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汪小琰审 判 员 江 英人民陪审员 张贤德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范 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