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刑更86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罪犯孟玉军贩卖毒品罪,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刑更861号罪犯孟玉军,男,汉族,1991年12月1日生,小学文化,安徽省淮北市人,现在安徽省庐江监狱服刑。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24日作出(2013)相刑初字第0016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孟玉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罚金一万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一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庐江监狱以罪犯孟玉军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1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孟玉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5年11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孟玉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因犯数罪首次减刑时应扣减有期徒刑三个月。其系毒品犯罪,又有财产刑未执行,根据当前打击毒品犯罪的从严要求,对其减刑予以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孟玉军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12月7日起至2016年4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汤晓红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审 判 员 杨以林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方璟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