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881执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永济市海森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永济市达达电脑印刷有限公司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永济市海森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永济市达达电脑印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81执3号申请执行人永济市海森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解永洁,该公司执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靖康,男,1955年2月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永济市达达电脑印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毅,该公司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永济市海森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永民初字第90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请执行人永济市海森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自愿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永民初字第90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成耀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田 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