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恢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黑龙江省振远典当有限公司与郑玉龙欠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黑龙江省振远典当有限公司,郑玉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恢字第32号执行裁定书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振远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大成街219号。法定代表人李兰生,男,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郑玉龙,男,1963年12月11日生,住哈尔滨市道外区。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振远典当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3)南民三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郑玉龙欠款纠纷一案。执行中,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郑玉龙在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有房屋拍卖剩余款527050元,该款已提取至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账户,现因案外人提出异议要求参与分配,该异议正在审查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3)南民三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 辉审 判 员 陈秉林代理审判员 徐志鹏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蒋正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