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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7执75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9-16

案件名称

王建中与艾奇凯建筑材料(上海)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建中,艾奇凯建筑材料(上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17执753号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沪0117执753号申请执行人王建中,男,1968年1月2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被执行人艾奇凯建筑材料(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OHDUGSUNG董事长。申请人王建中与被申请人艾奇凯建筑材料(上海)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上海市松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5年11月16日作出的松劳人仲(2015)办字第5434号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申请人未履行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申请人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12,000元。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艾奇凯建筑材料(上海)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限期履行。至期,被执行人未履行付款义务。执行查明,本院(2015)松执字第5914号案已对被执行人原租赁使用的坐落于上海市松江区泗泾镇望东南路XXX号厂房内的打磨机、切片机、液压机等机器设备(轮候查封)及扣押的被执行人名下沪EPXX**别克商务车、沪EFXX**东南富利卡各一台采取执行拍卖,现尚在拍卖中。另查明,被执行人系韩商投资企业,上述经营地已停止生产经营,拖��供货商及申请执行人等十多名工人经济补偿金、工资未支付。申请执行人及本院未查实到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的仲裁裁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本院应当予以执行。因本院另案已对被执行人名下机器设备及车辆等财产拍卖中,故申请执行人等需等待拍卖结果,并可参与拍卖款分配。因本院执行中未查实到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故案件属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王建中与被执行人艾奇凯建筑材料(上海)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以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陆红根执行员陈长英执行员白志中二○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滕小乔审判长  黄文昭审判员  潘建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钟 莹附:相关法律条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