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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2民辖终4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杨立霞与范舜凯、刘沛萱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范舜凯,杨立霞,刘沛萱,天津凯吉尔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2民辖终4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范舜凯。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立霞。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沛萱(曾用名刘沛熹)。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凯吉尔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东马圈镇安标垡村东侧。法定代表人范舜凯,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范舜凯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0日受理,2015年7月21日作出的(2015)西民二初字第97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范舜凯于2016年1月18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范舜凯的撤���上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范舜凯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裁定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 琳代理审判员 卢 伟代理审判员 郭小峦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吕琳超速 录 员 王 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