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8刑终1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高志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8刑终15号原公诉机关黑龙江省汤原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高志,出生于黑龙江省汤原县,住汤原县。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6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汤原县看守所。辩护人鞠国明,黑龙江雨竹律师事务所律师。黑龙江省汤原县人民法院审理汤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高志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于2015年10月20日作出(2015)汤刑初字第9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高志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被告人高志不服,以一审定性、适用法律错误,对其量刑畸重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开庭审理、评议案件不是同一审判组织,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黑龙江省汤原县人民法院(2015)汤刑初字第91号刑事判决;二、发回黑龙江省汤原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郭建峰审 判 员 贾文华代理审判员 刘建军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宋冠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