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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龙法民一初字第268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原告麦业生与被告张文成、简亚养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麦业生,张文成,简亚养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民一初字第2686号原告麦业生。委托代理人孙峰,广东陆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文成。被告简亚养。本院在审理原告麦业生与被告张文成、简亚养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麦业生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冻结或扣押被告张文成、简亚养名下价值人民币386614.30元的财产。担保人深圳市富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保函,为原告在本案申请的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担保金额以386614.30元为限,担保期限自2016年1月21日起至担保查封的财产解封之日止。本院认为,原告麦业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被告张文成、简亚养所有的价值人民币386614.30元的财产(详见查封、冻结、扣押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肖薇薇人民陪审员  欧肖玲人民陪审员  黄翠嫦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 记 员  欧阳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