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绥北法执字第59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王超王玉良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超,王玉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绥北法执字第599号申请执行人王超,现住绥化市。法定代理人张桂芹,现住绥化市。被执行人王玉良,现住绥化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超与被执行人王玉良抚养费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超书面提出撤回此案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绥化市北林区作出的(2012)绥北宝民初字第3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林洋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翠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