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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井执字第0038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15

案件名称

王中社与陈海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井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中社,陈海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井执字第00383号申请执行人王中社。被执行人陈海龙。本院在执行王中社与陈海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中社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井陉县人民法院(2014)井民一初字第0025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驭坤审判员  宋力东审判员  何海源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岗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