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井执字第0038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15
案件名称
王中社与陈海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井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中社,陈海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井执字第00383号申请执行人王中社。被执行人陈海龙。本院在执行王中社与陈海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中社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井陉县人民法院(2014)井民一初字第0025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驭坤审判员 宋力东审判员 何海源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岗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