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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余执民字第530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与余姚市合田铜业有限公司、浙江明星包装印刷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余姚市合田铜业有限公司,浙江明星包装印刷有限公司,宁波华邦铜业有限公司,浙江首科科技有限公司,余姚市卓德铜业有限公司,余姚市鑫岛铜业有限公司,楼金良,楼文姚,娄安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余执民字第5302号申请执行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住所地:余姚市。代表人:陈坚斌,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余姚市合田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法定代表人:楼金良,职务不详。被执行人:浙江明星包装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法定代表人:章志桥,职务不详。被执行人:宁波华邦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法定代表人:楼文姚,职务不详。被执行人:浙江首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法定代表人:楼文姚,职务不详。被执行人:余姚市卓德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法定代表人:陆松英,职务不详。被执行人:余姚市鑫岛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法定代表人:娄安忠,职务不详。被执行人:楼金良。被执行人:楼文姚。被执行人:娄安忠。申请执行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与被执行人余姚市合田铜业有限公司、浙江明星包装印刷有限公司、宁波华邦铜业有限公司、浙江首科科技有限公司、余姚市卓德铜业有限公司、余姚市鑫岛铜业有限公司、楼金良、楼文姚、娄安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甬余商外初字第143号民事判决书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18833179.57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查明:被执行人在本院有较多案件,且被执行人财产一时难以处理。现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已把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申请人又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甬余执民字第530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溶溶审 判 员  汪惠萍代理审判员  尚 洁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徐虹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