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11执恢18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福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烟台市三同混凝土有限公司其他行政非诉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烟台市福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烟台市三固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一条
全文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11执恢184号申请执行人:烟台市福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被执行人:烟台市三固混凝土有限公司。担保人:烟台市三同置地开发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福行非执字第18、41号行政裁定书,已向被执行人烟台市三固混凝土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烟台市三固混凝土有限公司履行应承担的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烟台市三固混凝土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担保人烟台市三同置地开发有限公司自愿提供执行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登记在担保人烟台市三同置地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烟台市福山区河滨路西、汇福街北侧土地证号:烟国用(2008)第300**号,面积:43336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及位于烟台市福山区汇福街1号高尔夫国际公寓一号楼未办理备案登记的全部房产(高尔夫国际酒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宏林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林宝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