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徒执字第0038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南京华钢五金有限公司与江苏亚希维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京华钢五金有限公司,江苏亚希维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徒执字第00384号申请执行人南京华钢五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法定代表人丁政发,该××董事长。被执行人江苏亚希维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丹徒区辛丰镇。法定代表人李冬英,该××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南京华钢五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亚希维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4日作出的(2014)徒辛商初字第0012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被执行人江苏亚希维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欠申请执行人南京华钢五金有限公司价款163364.65元,此款由被执行人分期给付,如被执行人未能按照上述期限及金额履行给付义务,则另需承担违约金2000元,并视为债权全部到期,申请执行人可按价款总额165364.65元扣除已给付部分向法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187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南京华钢五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14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上述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尚未执行到位167234.65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徒辛商初字第0012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潘光跃审判员 王祺斌审判员 李寿海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徐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