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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583执8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裴丽敏与龚昌富、龚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枝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枝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裴丽敏,龚昌富,龚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583执87号申请执行人裴丽敏。被执行人龚昌富。被执行人龚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枝江人民法院(2016)鄂0583民初14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月20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枝江市马家店街道办事处团结路佳境天城小区6-3-1102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枝江市房权证马家店字第号、含车库)所有权属裴丽敏,裴丽敏可持本裁定到房屋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权属转移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 晶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熊春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