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古民初字第210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张甲、张乙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张甲,张乙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古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古民初字第2106号原告马某某。被告张甲。被告张乙。原告马某某与被告张甲、张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经审理发现,原告马某某所诉被告张���与张乙系叔叔侄女关系,而非一般婚约财产纠纷案件当中的父女关系,被告张甲并未收取本案原告马某某所送婚约彩礼。张甲非本案的适格被告,系原告起诉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马某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葛中和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唐鹏科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