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03财保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丁富云与被申请人田保海、郭秀兰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丁富云,田保海,郭秀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03财保8号申请人丁富云。被申请人田保海。被申请人郭秀兰。申请人丁富云与被申请人田保海、郭秀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丁富云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田保海驾驶的冀H822**号小型轿车(车辆登记所有权人为被申请人郭秀兰)进行财产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丁富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田保海驾驶的冀H822**号小型轿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莹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高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