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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绥北执字第62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王树林与徐莹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树林,徐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绥北执字第626号申请执行人王树林,现住绥化市。被执行人徐莹,现住绥化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树林与被执行人徐莹健康权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树林书面提出撤回此案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绥北民初字32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立祥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东时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