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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0316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侯某某与马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某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03160号原告侯某某,女。被告马某某,男。原告侯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侯某某于2016年1月22日以私下双方调解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马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侯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某某撤回对被告马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 磊人民陪审员  张黎明人民陪审员  吕宗信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宋永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