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605执恢65号-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杨贤敏、霍志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贤敏,霍志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5执恢65号-1号申请执行人:杨贤敏,女,1983年5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宁县,被执行人:霍志成,男,1969年10月1日出生,住佛山市南海区,关于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2)佛南法民一初字第2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该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霍志成的银行存款、收入12330.52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季 鑫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黎乐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