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02民初35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沈阳明博瑞科技有限公司与天津易通电气技术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明博瑞科技有限公司,天津易通电气技术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2民初358号原告:沈阳明博瑞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国锋。委托代理人:王斌,系辽宁达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谷雨珊,系辽宁达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易通电气技术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友祥。委托代理人:徐汝魁,系该公司职员。原告沈阳明博瑞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易通电气技术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明博瑞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170元,减半收取2585元,由原告沈阳明博瑞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龚雪峰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