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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冷民二初字第1692-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7-02-13

案件名称

原告冷水江市电影发行放映公司诉被告湖南众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冷水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冷水江市电影发行放映公司,湖南众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冷民二初字第1692-2号原告冷水江市电影发行放映公司。被告湖南众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冷水江市电影发行放映公司﹙以下简称电影公司﹚诉被告湖南众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友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电影公司的申请,下达了(2015)冷民二初字第1692-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或查封被告众友公司的银行存款6000000元或价值6000000元的其他财产。2015年11月日,本院通知冷水江市房地产管理局协助查封了被告众友公司位于冷水江市冷水江街道办事处锑都中路影视国际商务中心商住楼一单元1-1302号房与二单元2-1203号房的产权。2016年1月21日,原告电影公司以上述房产被查封前已被被告众友公司出售给了案外人李洪杰、李三梅为由,申请解除对上述房产的查封。本院认为,原告冷水江市电影发行放映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众友公司位于冷水江市冷水江街道办事处锑都中路影视国际商务中心商住楼一单元1-1302号房与二单元2-1203号房产权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蔡振华人民陪审员  金世和人民陪审员  刘 颖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