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301执保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杨兆昌、余腾超申请执行宋波、李俊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楚雄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楚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兆昌,余腾超,宋波,李俊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301执保4号原告杨兆昌,男,54岁,住双柏县大庄镇木章郎村委会密查村1号。原告余腾超,男,32岁,住双柏县大庄镇木章郎村委会密查村1号。被告宋波,男,30岁,住楚雄市开发区永盛瞳2单元602室,现羁押于楚雄市看守所。被告李俊英,女,39岁,住楚雄市开发区永盛瞳2单元602室。杨兆昌、余腾超申请执行宋波、李俊英民间借贷纠纷,本案保全标的为190万元【保全查封李俊英所有的位于楚雄市彝海公园南侧“彝海大成”一区C、D组团D-62幢房屋,合同登记号:CX201412012263号及座落于楚雄市鹿城镇河前居委会增平村民小组上村大坝梁子的林地,林权证号:楚林证字(2015)第0501050316号】,现已保全查封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楚雄市人民法院(2016)云2301民初233号民事裁定书已全部保全完毕,应予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朱 雷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茶兴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