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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民(商)初字第659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刘林泉与时代博胜(北京)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林泉,时代博胜(北京)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商)初字第6596号原告刘林泉,男,1982年8月29日出生。被告时代博胜(北京)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鲁谷路74号中国瑞达大厦17层M1702、M1702。法定代表人王维,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林泉诉被告时代博胜(北京)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林泉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林泉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林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百三十四元,由原告刘林泉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钟金文人民陪审员  张丹茹人民陪审员  杨尚云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琳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