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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8民初12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原告崔某与被告肖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肖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8民初127号原告崔某。被告肖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与被告肖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崔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崔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俊林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