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28民初12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原告崔某与被告肖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肖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8民初127号原告崔某。被告肖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与被告肖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崔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崔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俊林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