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04民初27-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星海支行与于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星海支行,于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04民初27-1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星海支行,住所地大连市。负责人李娜,行长。委托代理人孙弘锋、肖杰,辽宁瑾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深,住黑龙江省。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星海支行与被告于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星海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0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2053元,退回原告2053元。审判员 毕春燕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芝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