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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郑民二终字第207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范得海与田德江、田阳普及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范得海,田德江,田阳普,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郑民二终字第207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范得海,男,汉族。上诉人(原审被告)田德江,男,汉族。委托代理人简在瑶,河南铭高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晓涛,河南铭高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田阳普,男,汉族。委托代理人简在瑶,河南铭高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晓涛,河南铭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戴彬彬,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广孝,男,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上诉人范得海与上诉人田德江、田阳普及被上诉人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范得海与上诉人田德江、田阳普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开民初字第45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开民初字第453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范得海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638元,上诉人田德江、田阳普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638元,均予以退还。审判长 周 金审判员 谢宏勋审判员 宋江涛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郭冠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