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潘民一初字第0127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李长元与李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长元,李用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潘民一初字第01277号原告:李长元,男,1966年4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泥河镇大树李村树前队,公民身份号码340406196604043032。委托代理人:徐学英,淮南市潘集区田集街道工作人员。被告:李用,男,1987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长元诉被告李用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长元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长元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长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长元负担。审 判 长 苏志元审 判 员 冯旭敏人民陪审员 胡 云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