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民初字0196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原告刘毅与被告唐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毅,唐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初字01964号原告刘毅,男被告唐勇,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毅与被告唐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毅在收到本院的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限期内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1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孙银军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伍 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