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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皖1125执14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陈礼阁与刘忠文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礼阁,刘忠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皖1125执148号申请执行人:陈礼阁,男,1988年10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定远县。被执行人:刘忠文,男,1991年5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定远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定民一初字第0317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刘忠文妻沈王倩在安徽凤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门台支行账号为账户存款409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国胜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 辉 搜索“”